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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5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李銘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 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12月15日屆滿(因 其末日103 年12月14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 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 │股票附表:103 年度除字第552 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號│ │ │ │ │ │ │ ├─┼───────────────┼──────────────┼──┼───┼─────┼───┤ │00│明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ND─一二四0七~一二四0八│ │2 │2000 │ │ │01│ │ │ │ │ │ │ ├─┼───────────────┼──────────────┼──┼───┼─────┼───┤ │00│明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ND─一九0八五~一九0九0│ │6 │6000 │ │ │02│ │ │ │ │ │ │ ├─┼───────────────┼──────────────┼──┼───┼─────┼───┤ │00│明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ND─0九七四三~0九七五二│ │10 │10000│ │ │03│ │ │ │ │ │ │ ├─┼───────────────┼──────────────┼──┼───┼─────┼───┤ │00│明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NX─000二五三 │ │1 │183 │ │ │04│ │ │ │ │ │ │ ├─┼───────────────┼──────────────┼──┼───┼─────┼───┤ │00│明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NX─000三六七 │ │1 │75 │ │ │05│ │ │ │ │ │ │ ├─┼───────────────┼──────────────┼──┼───┼─────┼───┤ │00│明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NX─000三一五 │ │1 │867 │ │ │06│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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