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綸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保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8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
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07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07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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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5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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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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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誠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元大銀行林口分行 │101年12月31日 │102,082元 │AF八三一二五七│ │
│1 │司 林永順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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