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產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俊哲
訴訟代理人 吳旻珊
白書豪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98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98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2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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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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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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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宏棋精密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101年8月31日 │541,250元 │HN0000000 │ │
│ │限公司 林棋洲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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