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京麟電子(吉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庄然舜
代 理 人 謝易達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弘宇塑膠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
件,聲請人未據繳足聲請費,查
本件標的金額為人民幣753,775.
85元,依聲請當日即民國103 年1 月2 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
金賣出之匯率(人民幣1 元兌換新臺幣5.011 元)換算,折合新
臺幣(下同)約3,777,17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
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
之聲請費1,000 元,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