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洪淑玲
訴訟
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
被
上訴人 鮮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章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12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