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訓南 相 對 人 永裕泰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秋蓮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民國一零四年七月三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中,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 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 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 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在桃園市人力資源 管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4年8 月4日前,將新臺 幣(下同)2萬5,000元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 今仍未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4年7月30日桃園市政 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函文等件為證,堪 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 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 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依首揭 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 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 二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