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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維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捷電子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勞訴字第14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617,2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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