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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1號 原   告 陳國明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 被   告 維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等共新臺幣(下同)98萬2178元之部分,屬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1 萬79 0 元之裁判費;另原告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部分,屬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30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 萬3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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