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MAALA ALLAN GANUELAS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 被   告 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招雄 被   告 林宗榮       黃建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 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