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MAALA ALLAN GANUELAS
訴訟
代理人 陳柏舟
律師
被 告 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招雄
被 告 林宗榮
黃建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
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