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旭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志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鍾達奕(原名鍾維軒)
煜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貴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勞訴
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