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王嘉智
相 對 人 聯智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嘉智(女、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 號)為相對人聯智
投資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聯智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聯智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104 年
2 月2 日同意解散公司,經濟部於104 年2 月17日准予解散
登記在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經
鈞院104 年度司字
第45號
准予備查,並經鈞院104 年司司字第136 號清算完結
准予備查。茲因清算程序已於104 年7 月15日完結,為此提
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選任簿冊及文
件保存人之股東會議事錄等,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
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有其提出之
上開文件附卷為憑,經
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45號、104 年度司
司字第136號卷,稽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