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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63號 債 權 人 華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國華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蒼棋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後起算利息    )。  三、經查鄭國華並非系爭支票之受款人,故請提出鄭國華為該    支票權利人之證明文件,否則請鄭國華撤回本件聲請。  四、又查張蒼棋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故請提出張蒼棋為該    支票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否則請撤回對張蒼棋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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