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63號
債 權 人 華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國華
人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蒼棋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後起算利息
)。
三、
經查鄭國華並
非系爭支票之受款人,故請提出鄭國華為該
支票權利人之證明文件,否則請鄭國華撤回
本件聲請。
四、又查張蒼棋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故請提出張蒼棋為該
支票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否則請撤回對張蒼棋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