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63號
債 權 人 華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國華
債 務 人 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蒼棋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捌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鄭國華聲請對債務人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鄭國華為該
系爭支票權利人之證
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4 年5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故關於其對債務人騰祥電
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部分應予
駁回。
三、查債權人就系爭支票(票號:TI0000000 )提示日即
退票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前之利息無
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