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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4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63號 債 權 人 華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華 債 務 人 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蒼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捌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鄭國華聲請對債務人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鄭國華為該系爭支票權利人之證   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4 年5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故關於其對債務人騰祥電   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部分應予駁回。 三、查債權人就系爭支票(票號:TI0000000 )提示日即退票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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