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97號
債 權 人 費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上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千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若為公
司,則應併表明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另
聲請狀底應蓋印
債權人公司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