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47號
債 權 人 日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順達
債 務 人 馨寶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珍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捌仟柒佰叁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