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68號
債 權 人 配得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小花
債 務 人 承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金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洪金龍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承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玖拾萬肆仟捌佰元,及自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之範
圍內,另一債務人
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