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67號
債 權 人 美好視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星旭
債 務 人 川合互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庭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
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
遲延利息
之法定利率應為年利率百分之五,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利息,超過部分,
自屬無據,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
合,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