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40號
債 權 人 楊琮詠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蕭文賢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奕嘉科技有限公司,並
非蕭文賢
,故請改以該公司為
本件債務人,否則應表明向蕭文賢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經查票號UA0000000 及DF0000000 0紙支票之受款人為久
昂精密有限公司,並非楊琮詠,故請提出
上開二紙支票
背
書連續之證明文件。
三、請以提示日即
退票日為系爭各支票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