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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330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07號 債 權 人 沅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債 務 人 熲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叁仟陸佰陸   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   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   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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