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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33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訟代理人 藍文良 債 務 人 同華鋁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石大忠 人 債 務 人 石愛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叁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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