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藍文良
債 務 人 同華鋁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石大忠
人
債 務 人 石愛平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叁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