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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3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41號 債 權 人 豪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再添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 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 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 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 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 務人林再添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98年12月11日死 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對 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 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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