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41號
債 權 人 豪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曉薇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林再添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於
督促程序亦有
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
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
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
上開
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
務人林再添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業於98年12月11日死
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本件對
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
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