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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37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26號 債 權 人 王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慧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公司目前正確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    址。  三、表明債權人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該法定代    理人並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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