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26號
債 權 人 王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心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慧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公司目前正確之名稱及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地
址。
三、表明債權人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該法定代
理人並應於
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