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2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寶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里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肆仟捌佰陸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