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2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寶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
本件已移轉取得之薪資債權金額為何?
並更正改以該金額為請求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