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58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805號 異 議 人 普拉斯兄弟資訊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淳綱 上列異議人債務人債權人再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狀底公司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