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53號
債 權 人 凱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龍獻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台灣系統居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台灣系統居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
、地址。
三、
聲請狀底公司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