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53號
債 權 人 凱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龍獻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台灣系統居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7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債務人
台灣系統居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
聲
請狀底公司大小章,該裁定已於104 年8 月3 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