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42號
債 權 人 元宸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永樑
債 務 人 金進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明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其中肆
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