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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7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 債 權 人 融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鈴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展全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展全工程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展全工程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黃煜翔戶籍遷入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 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 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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