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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7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946號 債 權 人 承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口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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