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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818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184號 債 權 人 陳正平 債 務 人 青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興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仟叁佰伍拾捌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   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   之法定利率應為年利率百分之五,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此部分之聲請於法   不合,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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