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02號
債 權 人 易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昌弘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遠東世界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於
聲請狀上蓋用公司大章。
二、債務人向
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
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