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90號
債 權 人 龍煥昇
債 權 人 莊天送
債 權 人 羅月美
債 權 人 李苔珍
債 權 人 郭紫容
債 權 人 韓宗良
債 權 人 陳慧美
債 權 人 王巧君
債 權 人 許鏡蕊
債 權 人 楊雅萍
債 權 人 鄭邰娟
上列債權人對
債務人聖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
司法事務官辦理
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聖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
惟查債權人未提出足以釋明其對於如鴻廣告股份有限公
司確有債權存在及如鴻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怠於其
使其權利之文件,
爰依
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