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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87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11號 債 權 人 佳美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鳳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發票及支票內容所示,應係與「仁詮企業有限公司」成    立契約關係,請更正改以公司為債務人,並表明公司名稱    及負責人姓名。  二、提出票號KK0000000 、0000000 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內容須清晰)。  三、就請求上開支票「票款」10萬元、113,479 元部分,請分    別表明利息起算日【須表明年月日,利息應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算】。  四、就請求「貨款」36,324元部分,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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