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11號
債 權 人 佳美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瑋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高鳳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發票及支票內容所示,應係與「仁詮企業有限公司」成
立契約關係,請更正改以公司為債務人,並表明公司名稱
及負責人姓名。
二、提出票號KK0000000 、0000000 號支票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
(內容須清晰)。
三、就請求
上開支票「票款」10萬元、113,479 元部分,請分
別表明利息起算日【須表明年月日,利息應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算】。
四、就請求「貨款」36,324元部分,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
日起,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