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2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營尉
債 務 人 台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陸佰壹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叁萬貳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萬肆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玖佰元之
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暨壹仟陸佰壹拾叁元之
執行
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