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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90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2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營尉 債 務 人 台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陸佰壹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叁萬貳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萬肆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玖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暨壹仟陸佰壹拾叁元之執行   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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