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90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2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營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已移轉取得之薪資債權金額為何?並更正改以該金   額為請求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