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2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營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台燁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
本件已移轉取得之薪資債權金額為何?並更正改以該金
額為請求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
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