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416號
債 權 人 瑞良交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麗秋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王保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
司法事務官辦理
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保偉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
提出之
存證信函尚無從釋明
系爭債權債務關係,
爰依
上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