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58號
債 權 人 黃風珍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辰頤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辰頤電子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二、表明是否列辰頤電子有限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為
本件債務人。如是,則請表明該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地址,並表明與該委員會之原因事實關係。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