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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9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58號 債 權 人 黃風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辰頤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辰頤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二、表明是否列辰頤電子有限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為   本件債務人。如是,則請表明該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地址,並表明與該委員會之原因事實關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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