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740號
債 權 人 冠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玉華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黃晴華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執票人不於第130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
絕付款日或其後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
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 條定有明文。又支
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
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即
背書人黃晴華發支
付命令,
惟查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之提示日係民國104 年
9 月3 日,顯逾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期限,有
系爭支票及其
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對於債務
人黃晴華已喪失追索權,是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