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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9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740號 債 權 人 冠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玉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晴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不於第130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 絕付款日或其後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 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 條定有明文。又支 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 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即背書人黃晴華發支 付命令,惟查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之提示日係民國104 年 9 月3 日,顯逾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期限,有系爭支票及其 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對於債務 人黃晴華已喪失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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