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52號
債 權 人 保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國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楊怡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楊怡雯之
住居所,或提出債務人楊怡雯之最新
戶籍登記謄本。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
令送達之
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