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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0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94號 債 權 人 鑫詮維護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城上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提出債務人「竹城上越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     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     件。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     ,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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