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94號
債 權 人 鑫詮維護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竹城上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
二、提出債務人「竹城上越社區管理委員會」向
主管機關報
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
件。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
,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