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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0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616號 債 權 人 立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瑞雲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承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   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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