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33號
債 權 人 明暉通信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慶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宇創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
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
聲請狀所附之發票金額總計為453,700 元,則
本件請求金
額47萬元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如否,請敘明請
求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