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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0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33號 債 權 人 明暉通信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創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    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聲請狀所附之發票金額總計為453,700 元,則本件請求金    額47萬元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如否,請敘明請    求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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