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08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853號 債 權 人 台灣漿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令喻 非訟代理人 蔡宛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系統居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內之債務人「朱明隆」應更正為    「台灣系統居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並補充敘明尚積欠    104年6月份之帳款109,150元。  三、就請求給付票款86,349元、91,187元部分,表明請求利率    (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6 計算利息)    。  四、更正91,187元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    104 年9 月7 日起算)。  五、就請求給付貨款436,599 元部分,請更正表明「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利    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