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853號
債 權 人 台灣漿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令喻
非訟代理人 蔡宛潔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台灣系統居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內之債務人「朱明隆」應更正為
「台灣系統居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並補充敘明尚積欠
104年6月份之帳款109,150元。
三、就請求給付票款86,349元、91,187元部分,表明請求利率
(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6 計算利息)
。
四、更正91,187元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
104 年9 月7 日起算)。
五、就請求給付貨款436,599 元部分,請更正表明「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利
息」。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