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853號
債 權 人 台灣漿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令喻
非訟代理人 蔡宛潔
債 務 人 台灣系統居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隆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叁佰肆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玖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拾叁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票號YMA0000000號支票票
款91,187元部分,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104 年9 月
7 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
自屬無據,應予駁
回。
五、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