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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08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853號 債 權 人 台灣漿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令喻 非訟代理人 蔡宛潔 債 務 人 台灣系統居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叁佰肆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玖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拾叁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票號YMA0000000號支票票   款91,187元部分,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104 年9 月   7 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   回。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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