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債 權 人 禾宜軒設計工作室
法定
代理人 湯秀芳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虹冠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
二、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10% 之
法律依據。否則,應改以
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