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債 權 人 禾宜軒設計工作室
法定
代理人 湯秀芳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虹冠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4 年
1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債務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及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
10% 之
法律依據。否則,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求
之,該裁定已於104 年2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