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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3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千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104 年10月至105 年9 月服務費   29,663元之依據,或更正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依原提出之   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第五條第一項第2 點所示,債務人應付   之服務費係以「半年」為一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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