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604號
債 權 人 家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榮琠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長炘食品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
其聲請,
司法事務官辦理
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炘食品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
,
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
系爭票款,並提出支票影本為
證,
惟查票號為CJA0000000號支票影本所示之發票人為羽峰
食品有限公司,並
非債務人,另二張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雖
為債務人,惟未提出該二紙支票經提示而遭
退票之釋明文件
,故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