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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604號 債 權 人 家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長炘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 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炘食品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系爭票款,並提出支票影本為 證,查票號為CJA0000000號支票影本所示之發票人為羽峰 食品有限公司,並債務人,另二張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雖 為債務人,惟未提出該二紙支票經提示而遭退票之釋明文件 ,故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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