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19號
債 權 人 捷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段雲雲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古廷煇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為戶籍遷
出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
可稽。
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
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
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